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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6〕31号)
来源: | 作者:pmo5e6ddc | 发布时间: 2017-03-14 | 226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省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是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是对食品生产监管方式的创新。《办法》的制定,对提升我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保证责任清楚、明确到人。《办法》通过要求企业配备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方式,确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保证责任清楚、明确到人。切实推动食品生产企业积极主动执行国家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考核机制。《办法》通过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考核机制的方式,强化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考核,促使企业及其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认真学习、了解、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内强素质,真正提升我省食品质量水平和品牌竞争力,真正推动我省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重点问题
 
  一是《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适用于首次申请还未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应将配备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食品获证企业未按照《办法》的规定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未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 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第7.1项“无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判定。
 
  三是企业应当加强对拟授权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培训,注重培训质量,促使其能顺利通过考核,方可接受授权。企业不能自行组织培训的,可以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代为培训。
 
  四是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或者授权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总监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云食药监食监〔2016〕22 号)的要求进行。
 
  五是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区别于企业一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检验主管人员、品控人员等在内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岗位上的所有人员,每个企业均应根据生产过程控制需要配备多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接受企业书面授权,履行《办法》规定职责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个获证企业必须配备一名。可以由符合《办法》规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兼任,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各地要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着力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6日
 
  联系人:喻道虎
 
  电  话:0871-68571602
 
  邮  箱:88285282@qq.com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