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2021年9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GB 28050-2011相比,结合编制说明梳理了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变化。
一、进一步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如需标示营养标签应按本标准实施”。即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进行强制标示要求,但如标示必需应按本标准实施,这也与新发布的GB 7718征求意见稿相一致。
注:以下比对表格内容红色表示新增,绿色表示更改,蓝色表示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1 范围 | 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有关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 |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
二、丰富并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1)增加了能量、蛋白质、脂肪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的术语和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2 术语和定义 | 2 术语和定义 |
2.3 能量 | |
2.5 营养成分 | 2.3 营养成分 |
2.5.1 蛋白质 | |
2.5.2 脂肪和脂肪酸 | |
2.5.3 碳水化合物 | |
2.5.4 糖 |
(2)删除了“核心营养素”定义。
(3)修订了“营养素参考值(NRV)” 定义。
规定NRV 适用于 36 月龄以及以上人群食用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说明了对NRV 制定的依据,增加了使用方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2011 |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
(4)增加了“份量参考值” 定义。
意见稿中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份量参考值,适用于营养成分表中用“份”标示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值的食品,并给出了对每份食品质量或体积的参考建议值(以可食部计)。
三、“基本要求”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以及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3 基本要求 | 3 基本要求 |
3.1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营养标签,所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和特性说明,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如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等,其内容应当与汉字含义一致,字高不得大于汉字的字高。 |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
3.3 营养成分表应清晰、醒目、持久,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标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表需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头为“营养成分表”。 |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 |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
3.5 营养标签格式应规范统一,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附录 B 中任一种格式。 |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3.7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四、增加强制标示内容及警示用语。
增加强制标示内容,从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修订为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
增加警示语,要求:“预包装食品应明确标示: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盐、高脂、高糖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 GB 28050-2011 | |
4 强制标示内容 | 4 强制标示内容 | |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 |
4.2 当对除 4.1 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规定了营养素参考值的,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
4.3 当预包装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规定了营养素参考值的,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
4.4 当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
4.5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 100 克(g)和(或)每 100 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以每份可食部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出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 6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 |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 ||
4.6 预包装食品应明确标示: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盐、高脂、高糖食品。 |
Copyright © 2013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38177号-12
版权归属: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6号楼
咨询电话:010-53218288 技术支持:友汇网